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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7年度成都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典型案例六
该案中,物业公司虽向法院提交了单方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人事基础管理操作规范》,但未提交能证明上述规章制度系经法定程序制定并曾向李某告知、对李某处理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证据。也即,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单方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故物业公司单方解除与李某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赔偿金。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其他的规章制度制定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畴,范围不能任意扩大以免侵犯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1、职工代表讨论:企业在起草规章制度后,应当就草案的内容在职工代表大会中讨论或与公司全体职工讨论,实践中多数企业并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则应与“全体职工”讨论。
2、提出方案和意见:企业通过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法来征询员工意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
当员工提出合理合法的修改意见时,企业应当充分予以考量,避免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的相关规定出现在规章制度中。
法律只提及了“协商确定”,并未采用“表决通过”等相关表述,这也就表明规章制度无需表决制度,严格按照表决比例进行通过生效。
3、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经过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后第二次协商,如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样,考虑到实践中并非所有企业都建立了工会制度,对于未建立工会制度的企业,此时只需与职工代表协商二次协商即可。
当员工入职前企业已经制定了规章制度,此时就不必再要求企业为该员工而重新进行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只需对其公示相关制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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