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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是支付加班工资的两个要素,员工在企业没有安排的情况下自愿延时工作,企业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制定加班审批规定,员工加班需要申请审批,未经审批的加班时间视作“自愿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审批制度能够避免员工故意延长工作时间主张加班工资,也加重了劳动者对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但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加班未审批就拒绝支付加班费,如果员工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公司安排加班不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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