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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若与劳动者存在“甲方有权合法合理调动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岗位”的概括性调岗授权约定情形下,享有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的权限,但用人单位应受权利不得滥用的限制。
本案劳动合同虽约定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变动赵某的工作岗位,但公司并未提供其对赵某调岗具有合理性的证据,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2021)豫01民终5444号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其经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但是,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理性、必要性和正当性等属性。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实质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因此必须建立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属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岗位调动并要求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如劳动者确实因为工作能力等原因需要进行岗位和薪酬调整的,用人单位可通过完善考核制度、合理利用“不能胜任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的进行岗位、薪酬的调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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