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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国家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66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裁判观点:公司拖欠王某2020年3月、4月、5月份工资,截至到本案二审期间,公司已支付上述拖欠工资,双方对此并无异议。
公司虽未如期发放王纪涛工资,但系因该煤矿管理工资核算原因,且适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已征得工会同意,故公司并非无故拖欠王纪涛工资。(2020)豫01民终13496号
用人单位因资金周转、经营困难致使无法按时发放工资的,需履行“征求工会同意”的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内部未设员工工会的,应征求当地总工会意见。
如未履行该程序,很大可能被认定为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关于延期发放的期限,并无明文规定,建议不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宜。
建议用人单位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好如遇生产经营困难或者资金周转难题可适当延期发放工资,防止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期发放薪资时引发不必要的风险和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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