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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裁判观点:关于上诉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2009年-2020年,双方共签订12份合同期限均为固定期限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在符合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下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在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下,用人单位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合同到期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附随义务,用工关系继续的,用人单位对原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果经用人单位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或者明确同意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
上诉人公司主张劳动者认可一年一签劳动合同的方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到期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通知劳动者并经双方协商同意,且劳动者不认可,故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021)豫01民终3780号
在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强制缔约的义务。
如果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便有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此时用人单位仍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已通知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系经双方协商一致。
举证不能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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