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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
2012年4月,原告张某与被告宁夏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被告聘用原告担任房地产估价师职务,每月向其支付2000元基本工资,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险等保险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将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至被告公司,将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印章交由被告保管,但原告从未在被告公司实际工作,亦未接受该公司管理。
被告在支付原告部分费用后,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因此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其后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虽曾与宁夏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协议》,但该《聘用协议》是为了满足公司资质的形式所需,且张某从未到该公司上班,未为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未接受公司管理,故双方虽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但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被告为原告支付的所谓“工资”,实际是因被告使用原告资格证书而支付的使用费,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因注册资格证书所需。因此,双方之间实际是因使用资格证书产生的合同纠纷,并非劳动关系。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是否在工作中形成管理支配关系等。“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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