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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临时性: 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辅助性:非用工单位主营业务;
替代性:暂时替代用工单位劳动者工作。
用人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通常不影响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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