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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列情形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1、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技能证书、任职资格等,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用人单位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隐瞒、掩盖、虚构劳动条件,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工伤后员工自行负责、自愿放弃年休假待遇、自愿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约定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劳动关系解除不得要求经济补偿、约定离职巨额违约金、限制员工维权等,属于企业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
3、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
不缴社会保险或社会保险费均由劳动者承担、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离职后永远不得从事同行业工作等,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
如果因劳动者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不能免除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如果导致企业支付了远高于相同或相近岗位的工资标准,企业可以要求返还。
【案例】
女职工提交虚假学历入职
被要求退还产假工资
马某2017年2月入职广东某科技股份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市场宣传主管。
公司招聘时对于该岗位的任职要求为:大专及以上学历,二年以上策划经验……,马某入职时提交应聘登记表:载明马某最高学历为2007年至2012年就读于暨南大学音表+中文专业,本科毕业;员工入职简历表:载明最高学历为暨南大学中文专业本科毕业,底部载明本人签名保证以上所填写内容完整真实绝无虚假欺瞒。
2018年11月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马某退还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期间工资差额64436.64元、年终奖6666.67元、产假工资23828.67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马某提交虚假学历入职构成欺诈,裁决劳动合同无效,但未支持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马某在入职登记表的简历中冒称其学历为大学本科,该行为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已经构成欺诈,因此公司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公司主张基于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马某实际为公司提供劳务,应当按照马某资历水平支付相关的劳务报酬。
公司未能提供其单位同岗位工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认为,公司向马某支付的在职期间工资及年终奖系其等价劳动报酬,其要求马某返还在职期间的工资差额、年终奖,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劳动者的生育津贴系用人单位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缴纳生育保险费而获得的生育保险待遇,并非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在性质上不属于劳动报酬。
本案中,鉴于已经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效,故马某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之外的保险待遇,应予退还。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公司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10日内,马某一次性向公司返还产假工资23828.27元;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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