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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公司未支付、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提起仲裁,公司和员工分别承担哪些举证责任?追索加班工资有没有时效限制?几年以前的加班工资还能主张吗?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1)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证据,如用人单位发出的通知书、排班表、任务安排单、任务分配单或者短信微信通知等,只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支付加班费,若是劳动者未完成工作任务自行加班的,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2)劳动者出勤从事加班工作任务时的证据,如劳动者在工作记录上的签名、出勤记录上的签名、完成工作量的交付凭证、交接班记录等;
(3)加班工作任务完成后的证据,如完成加班工作后的交接班记录、考勤表、用人单位发放报酬的工资条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劳动合同对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是标准工时还是明确规定每天上班几小时,如果规定了每天上班10小时,那就直接可以证明存在加班的情况;
(2)劳动合同中对于基本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约定,如果只约定了工资总额,会被认定为标准工时下的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将按照约定的工资总额计算;
(3)管理制度是否规定加班审批,如果规定了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未经审批、未经用人单位安排下的延时工作,要求加班工资将不予支持;
(4)能否出示有员工签字的考勤表,如果考勤表中显示员工不存在加班,劳动者签字确认后,要求加班工资将不予支持;
(5)工资发放明细中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如果工资条中能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签字确认后,要求加班工资将不予支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见,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连续性的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都不受时效限制。
员工仲裁5年的加班工资差额
企业凭劳动合同和工资条举证胜诉
孟某2015年3月入职合肥市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至2021年3月。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孟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计时工资形式执行,计时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
孟某自2020年6月17日开始未到电子公司上班,在收到公司发出的《返岗通知书》后仍然没有到岗出勤。
后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3000元、加班工资56000元。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孟某的仲裁请求,孟某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
经过双方抗辩举证,法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孟某主张的加班费问题,对于孟某存在加班的事实双方无异议。
劳动合同约定孟某的劳动报酬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计时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对于孟某每月的实发工资中高于2200元的部分,电子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中包含加班工资的事实,现孟某无证据证明其实际加班应获得的加班工资高于电子公司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的事实,故对孟某在本案中主张加班费56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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