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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外的行为有没有规范效力?如果制度中只规定了工作时间的行为规范,那么员工上班前和下班后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企业能否依据规章制度处罚或解雇?
规章制度的制定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无限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管理的范畴,以侵害到劳动者的个人自由和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劳动用工管理范畴以外的私生活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此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超越合理权限对劳动者设定义务,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即使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发生赌博、斗殴等违法行为,由政府相关部门和机关进行管理,未达到行政拘留等严重违法程度的行为用人单位不应采用严厉的处罚。
如果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的违纪行为,会严重影响正常工作或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比如上班前喝酒、下班后盗窃公司财物、下班后辱骂客户等,企业可以在制度中另行约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
【案例】
员工上班前喝酒
严重影响工作公司辞退合法
李某2006年8月进入宁波市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10项规定:在公司工作时间进行赌博、打斗、喝酒、偷窃等有害风纪行为者,给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某日李某上晚班,上班前喝了3瓶啤酒,20点10分左右,由于机器故障,公司的员工曾某叫李某前往维修,李某前往观察后称是机修问题,不是电工的活儿。
曾某将情况报告给班组长段某,段组长找到李某交涉维修的事情,李某让他滚,随后双方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
李某被打伤后报警,后因公司要求以及李某与段某同意移交公司自行处理,派出所没有进行处理。
之后公司向李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其晚班期间与员工段某打架,并且自述在临近上班时间喝过三瓶啤酒,发生打架后由派出所调解时又态度恶劣,拒不接受调解等原因,经公司研究并征求工会意见同意后,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不服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424.20元,以及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等。
仲裁委审理后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424.2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063.33元,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过双方抗辩,法院认为:
《员工守则》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10项规定,在公司工作时间进行赌博、打斗、喝酒、偷窃等有害风纪行为者,给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虽然从字面含义看该条款仅仅是规定禁止在公司工作时间喝酒,但究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喝酒导致神智不清、不理智、冲动等行为,而影响正常的工作,凡是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的喝酒行为理应均在禁止之列。
而在即将上班前喝酒同样会影响正常工作,也未超出社会大众的认知,故《员工守则》中规定的工作时间禁止喝酒理应包括禁止即将上班前喝酒。
李某在庭审中陈述其能喝五瓶啤酒,李某自晚上7点20分停车到小区门口吃饭至7点50分到达公司,可见李某在临近上班时间前的30分钟之内喝了三瓶啤酒,相对于其酒量而言,其在临近上班的短时间内喝酒较多,并可能影响正常工作,故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员工守则》中上班时间不能喝酒的规定。
在事情发生后,李某没有对自己喝酒、打架等行为作出反思,并向单位承认自己的错误,公司考虑到打架双方的过错和对事件的态度作出不同的处理,系企业行使其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并不能因此认定公司解除李某劳动合同违法。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无需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642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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