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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裁判观点:
公司与郑某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对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酬数额及支付时间、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公司每次向郑某支付数额相近,多笔转账备注为工资;
另,双方签订的合同签领确认书亦载明郑某就职于公司处,领取劳动合同,综合上述证据,该院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关于郑某诉请公司支付2018年6月至201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因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双方亦按照劳务合同的内容履行义务,故该劳务合同性质即为书面劳动合同,郑某该项诉请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2019)豫01民终18870号
劳务合同关系仅强调财产属性,而劳动合同关系除了财产属性外还强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属性,即劳动者是否在公司安排下进行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从事公司的营业活动。
如劳务合同有明确的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该合同具备书面劳动合同成立的要素条件,固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既具备财产属性也具备人身隶属性,则是实质上的劳动合同。
该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通常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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