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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劳动者入职时填写的《入职信息表》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

2023-07-25 次浏览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裁判观点:

《个人简历》系被告求职时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入职须知》系被告入职所需知晓的事项;上述材料既缺乏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备条款,又无用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故原告称《个人简历》及《入职须知》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21)豫01民终3226号

对于该类表单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应从以下两方面判断:

(1)表单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双方信息、合同期限、薪资待遇、岗位信息等;

(2)该表单是否体现双方合意,有无双方签字、盖章。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点,才有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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