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企法顾官方网站!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裁判观点:
《个人简历》系被告求职时所填写的个人信息,《入职须知》系被告入职所需知晓的事项;上述材料既缺乏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必备条款,又无用人单位签字或者盖章,故原告称《个人简历》及《入职须知》等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2021)豫01民终3226号
对于该类表单能否认定为劳动合同,应从以下两方面判断:
(1)表单内容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双方信息、合同期限、薪资待遇、岗位信息等;
(2)该表单是否体现双方合意,有无双方签字、盖章。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点,才有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可能。
电话咨询:400-8813-133
邮箱:437005814qq.com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33号1号楼
运营中心:四川省成都市天府三街619号 泰合•国际金融中心15楼
Copyright © 北京中企法顾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 科创纵横    备案号:京ICP备2021021116号
扫一扫免费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