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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裁判观点:
上诉人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没有积极与被上诉人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公司应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2020年9月4日起向李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2021)豫01民终6059号
该问题的处理,司法实践中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司法解释所称的“原条件”,包括劳动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与原合同保持一致,但是不包括原合同合同期限,虽然视为继续履行,但是并不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观点二认为,既然视为继续履行,就属于原劳动合同的延续,在存在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不能再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结合当前的实务动态,观点二正成为多数观点。对用人单位来说,要充分重视劳动合同继续续订管理工作,制定专门的管理台账,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未签订新合同的,双方同意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个月。”以降低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所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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