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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跳槽或者与劳动者发生矛盾,在劳动合同解除后,故意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甚至扣押档案,给劳动者就业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不仅如此,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25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得以双方未结清欠款或劳动者未支付有关赔偿金为由扣留劳动者档案或不办理相关手续,如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导致劳动者无法就业而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转移档案的,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还有承担劳动者的经济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因办理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18条规定,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相关证明或手续的,不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者因其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中的相关材料遗失,诉请用人单位为其补建档案或补齐档案材料的,江苏省仲裁委员会规定不应受理。
(2020)辽02民终2473号案例,付某诉大商股份公司劳动纠纷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未能依法及时办理人事档案关系的转移,导致被上诉人付某在符合法定退休年龄时未享受退休待遇,因此受到损失,原审判令上诉人大商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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