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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文件: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单)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 (三)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用工单位登记表》等用工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裁判观点:
公司与张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足以证明张某在公司处从事具体劳动,并获得相应报酬,故公司与张某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20)豫01民终12586号
律师解读:
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用工关系,也即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合同的有无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并无实质影响。但是对用人单位来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存在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因此,按法律规定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双方来说,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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