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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部门会主动清缴企业历史欠费吗?
2018年9月21日,人力资源和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通知(人社厅函〔2018〕246号):要稳妥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各地区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所以社保部门在没有收到员工投诉补缴的情况下,一般不会主动责令企业补缴历史欠缴的社保费用。
如何才能让员工不投诉补缴?
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方式是:让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企业将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保费用以补贴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员工如果要求补缴社保需返还社保补贴,并且给企业造成的滞纳金、利息损失,由员工承担。
这样的协议有效吗?企业被责令补缴社保后要求返还社保能否获得支持?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有没有时效限制?下面通过案例为大家解答。
【案例】
王某2011年5月入职陕西省某物业公司工作,依据物业公司提交的《个人申请书》、《劳动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表明,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物业公司每月向王某发放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物业公司不再承担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019年5月,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之后王某通过仲裁让物业公司补缴了2011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补缴社保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2011年5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公司向其发放的社保补贴5万余元。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是否应当向物业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是否属于王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受到时效限制?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返还社保补贴: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以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形式代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因此,基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平原则,王某应当将物业公司向其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予以返还。
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王某主张社保补贴应当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财产返还诉讼时效是3年,物业公司只能主张返还2017年到2019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之诉,并非不当得利之诉。
物业公司在履行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后,于2020年1月2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王某返还保险补贴,未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
故王某以被物业公司主张返还保险补贴超过三年诉讼时效之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公司返还社会保险补贴36940元。
虽然本案中法院判决员工返还了企业发放的社保补贴,但有更多的案件中企业要求返还社保补贴未得到支持,主要在于协议内容如何设计。
1、如何能证明是员工主动放弃缴纳社保,而不是在企业要求下签署协议?
2、如何能证明企业已经依照协议约定发放了社保补贴?
3、协议内容如何约定才能让员工不会在事后投诉补缴?
4、如何约定才能在企业被责令补缴社保后,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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