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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发现员工履历造假,公司做对这一点,随时解雇也不违法

2023-07-12 次浏览

劳动者应聘时稍微“包装”一下简历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企业对此也是十分明白,只要工作能力和人品没问题,也不会深究其简历造假行为。

员工利用虚假学历证明、技能证明、虚假履历面试然后入职企业,其行为构成欺诈,此情形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企业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中企法顾丨应聘时虚构工作经历,工作5年后公司还能解雇?

但实践中很多企业以员工提供虚假履历解除合同,产生劳动争议后很容易被判定违法,不仅要支付赔偿,对公司管理也造成不良影响。

为什么同样的情形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下面通过两个案例为大家阐述:

案例1

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虚假履历入职

企业试用期内解雇被判定违法

苏州市某电子公司2017年6月招聘了一名工程师张某,应聘时张某提交的简历显示其于某一本院校电子工程专业毕业,工作履历一栏还显示张某在相关行业有4年的工作经历,同时张某还提交了岗位需要的技能证书。

张某成功通过面试后,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5个月,工资标准为试用期10000元每月,转正工资12000元每月。

中企法顾丨应聘时虚构工作经历,工作5年后公司还能解雇?

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张某并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甚至还会犯一些基本性错误,于是公司开始怀疑张某履历的真实性。

经过公司调查,张某只是毕业于一个专科院校,工作经历也有部分无法查证,于是公司以张某学历履历造假、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被解雇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仲裁败诉后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过双方抗辩后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学历履历造假:电子公司虽提交了一份毕业证复印件,拟证明张某学历造假,但张某否认是其提交,公司无法提供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关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电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告知张某录用条件,故电子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电子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12000元。

案例2

员工应聘隐瞒部分工作经历

工作5年后公司解雇被判定合法

王某2016年3月到江苏某机电公司应聘,因为担心自己频繁更换公司,可能会让机电公司认为其不够稳定,影响应聘工作,故在个人简历中隐瞒了部分工作经历。

经过面试王某顺利入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书面声明:

入职时机电公司让王某填写了《基本信息收集表》,收集表结尾处声明:王某保证以上所填写信息均真实和完整,并同意对以上信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背景调查,若王某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背景调查结果不符合公司聘用条件,即使被聘用,公司也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王某在收集表结尾处签字确认。

规章制度:

机电公司《员工手册》第88条规定:员工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信息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王某入职后,公司对其进行《员工手册》培训,并要求其签字确认。

中企法顾丨应聘时虚构工作经历,工作5年后公司还能解雇?

证据固定:

2021年6月,公司聘请第三方公司对所有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发现王某对其简历进行了伪造,然后公司找到王某进行谈话并录音,王某叙述了其未如实填写个人简历的缘由。

公司作出解除通知书,以王某工作履历中隐瞒、虚报工作经历,以致公司按其提供的工作经历而录用,严重违反公司基本遵守,依据公司制度规定对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8万元,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经过双方抗辩后法院认为:

王某进入公司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

劳动者在入职前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包括个人简历在内的基本信息属劳动者应尽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是用人单位决定录用劳动者的考量因素之一。

机电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向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信息的,给予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该员工手册已经送达给王某,王某对于公司规章制度应当清楚。

机电公司企业文化注重诚实信用,与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员工隐瞒相关信息资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相符合,应予以尊重。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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