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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顺应市场变化调整自身组织架构,是保持竞争力的必要程序,部门撤销、合并、重组涉及到员工的岗位、职位变更,是劳动纠纷高发的情形之一。
实践中很多企业有个错误的认知:公司对员工进行工作内容、岗位、工作地点调整,只要没有降低工资,员工都应当服从,拒绝公司的安排就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产生了很多的劳动纠纷案件,且企业败诉率非常高。
【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变更员工的薪资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劳动合同内容,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采用书面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
懂法的企业才能真正拥有用工自主权
虽然法律规定岗位调整需要协商一致,但实践中只要企业流程得当,并非一定需要征得员工同意,甚至员工拒绝调岗,企业解雇也不违法。
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中企法顾的客户指导案例:员工因拒绝调岗被公司解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员工全部败诉。
【案例】
员工张某2013年7月入职南京市某食品公司担任会计主管,月工资为六千六百多。
【合同约定】
因为食品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多家分子机构,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岗位调整有事先约定:
劳动合同约定初始工作地点为南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以及依照员工的能力和工作表现,可合理调整乙方工作岗位、职位和工作地点,员工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公司批准,员工应服从业务需要,服从公司的正常工作调动。
2018年4月,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决定将公司财务部门合并至上海财务中心统一管理,南京地区不再设立财务部门。
【协商通知】
食品公司向张某发出协商通知,阐述公司关于财务部门合并的缘由,并表明上海财务中心有同岗位的财务主管空缺,该职位的工作内容的薪资福利待遇与当前职位相当,并考虑到工作地点变化,公司将额外给予交通食宿补贴。
如果同意调岗,请在X月X日前与人力资源部门签署变更协议安排调岗相关事宜,如果在X月X日未作出书面反馈,则视为拒绝该工作机会,公司将向你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张某拒绝调岗,超过通知设定的时限,公司向工会说明情况后向张某发出了《离职通知书》,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且未能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向张某支付了当月工资和一定的经济补偿。
之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6万余元,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张某的请求,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张某与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为南京,同时也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地点,现公司因组织机构发生调整,公司董事会决议中明确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至上海财务中心,南京地区不再设立财务部门。
故,张某与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已经不复存在,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公司也曾与张某协商调整工作岗位至上海,承诺薪资、岗位不变,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在此情况下,张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导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在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存在恶意及违法,故张某主张违法解除的意见,不予采纳。
同样是部门撤销后因调岗产生的劳动纠纷,很多企业不仅可能会败诉赔钱,还有可能“传染”其他员工,让企业管理陷入即为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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