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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企业管理者辱骂,能不能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能获得支持吗?
1、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企业可以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行使用工自主权,但员工的人格权依法应受到尊重和保护,企业有义务提供这一基本权利的保障条件。
2、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语言侮辱、谩骂的行为实际已严重影响甚至破坏了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严重贬损人格尊严,应当视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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