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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我国患抑郁症人数9500万!!因工作原因患抑郁症自杀算工伤吗?

2023-07-06 次浏览

当今社会生活节奏较快,近年来,因抑郁症等精神相关疾病导致的自残或自杀的案件屡见报端。

《2022年国民抑郁症蓝皮书》中国精神卫生调查显示,我国成人抑郁障碍终生患病率为6.8%,其中抑郁症为3.4%,目前我国患抑郁症人数9500万,每年大约有28万人自杀,其中40%患有抑郁症。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患抑郁症等精神相关疾病算工伤吗?因精神疾病导致的自残或自杀,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一、因“身体伤害”导致精神疾病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2019)闽04行终13号

陈某系中学教师,2012年3月陈某在值班时发现学生傅某殴打老师,在劝阻过程中被学生周某打伤,造成嘴部受伤事故,2012年4月底治愈出院。

2012年5月至7月期间,陈某因出现被殴打后应激障碍,先后到医院治疗抑郁症。

2012年7月6日早上,在前往医院就诊时走失,后尸体被发现,经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为自杀。

2013年6月26日,经公安局委托,司法鉴定所作出《法医精神病鉴定文证审查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陈某生前精神状态与2012年3月30日被殴打事件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2012年7月26日,陈某所在学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陈某在值班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为工伤。

2013年7月5日,陈某妻子因陈某死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7月16日,人社局认定陈某的自杀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自残或者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

但本案中,陈某于2012年3月在学校值班过程中被学生用石块砸伤已认定为工伤。

因陈某在自杀时系处于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影响之中,在这种情况下诱发的自杀,是患者精神障碍影响下的病态自杀,这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排除的“自残与自杀”中的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的故意自杀非同一性质。

对工伤直接导致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诱发的自杀,是工伤伤情进一步的延续和发展,认定该情况为工伤,是符合“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的立法精神。

因此,判决撤销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工作环境恶劣导致精神疾病,需审查是否构成必然因果关系

因工作中的“特殊刺激”导致的精神疾病,如果在医学上可以证明,员工在工作中受到该类刺激则必然引发相应的精神疾病,则属于工伤,反之亦然。

大部分普通人并不会因受到此类刺激而激发精神障碍,即不构成必然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疾病,发病主要决定于郁症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

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疾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疾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疾病。

如果员工患精神分裂症之前未受到事故伤害或意外伤害,亦未被诊断为职业病,其所患精神分裂症既不是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也不是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而生。

工作环境恶劣可能会影响员工身心健康,从而诱发精神分裂症,但患精神分裂症的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员工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因此工作环境恶劣与精神分裂症之间并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所患精神分裂症系由工作原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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