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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名称上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附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表述是存在不确定性的,约定的工作任务存在因故不能完成的可能,工作完成之日是否到来是处于待定状态的,因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附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故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否成就,需要根据工作任务完成的具体情况及双方的合意来确定。
我们认为,认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应当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若双方一致认为,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并共同确认终止日期的,则劳动合同于双方达成一致之日终止。
其次,若双方因为终止的时间存在争议,用人单位认为工作任务已经完成,合同已经终止,劳动者认为尚未终止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用人单位对于其所主张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承担证明责任,若单位能够对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提出足以采信的证据予以证明,则该日为合同终止之日,若单位无法证明的,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裁判者可能按照对劳动者有利的原则确认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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