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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后不能适应原岗位的劳动强度,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待岗?如果将孕期职工调整到劳动强度低的岗位,能否薪随岗动降低员工的薪资待遇?
1、要求待岗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企业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要求待岗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由此造成的工资差额损失。
【案例】
王瑶(化名)2019年4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瑶的工资标准为8000元每月。
2020年8月,王瑶经检查确认怀孕。
9月30日,公司向王瑶送达《员工待岗通知书》,其中载明:王瑶,因您处于妊娠期的身体状况,安排您自2020年10月1日起待岗,待岗期间生活费为每月1000元。待岗期限视您身体状况及公司业务需要另行通知。
王瑶收到通知后不同意待岗,向公司发送邮件表达想法后正常出勤上下班,但公司只向其支付了待岗生活费。
2021年2月,王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因此,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要求其待岗属于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劳动者工资差额损失,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支付。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瑶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28000元。
2、可以调岗但不得降低工资
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减轻员工的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也不得降低员工的薪资待遇。
【案例】
汪婷(化名)2018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部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汪婷的薪资标准为18000元每月。
2021年3月,汪婷检查出怀孕,4月公司向其发出调岗通知书,以汪婷怀孕后无法胜任产品部经理岗位,将其岗位调整为产品部职员,工资标准相应降低为每月15000元。
汪婷以邮件形式回复称其不同意调岗降薪,并每天正常出勤,公司按照每月15000元的标准向汪婷支付了2021年4月至7月的工资。
2021年7月,汪婷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据此,用人单位在未与孕期女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降低其工资标准。如用人单位存在单方降低工资标准的违法情形,孕期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差额。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汪婷工资差额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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