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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于员工的实际工资,导致员工发生工伤后获得的赔偿降低,员工提起诉讼要求企业补偿差额,能否获得支持?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是以员工“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企业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企业承担全部赔偿,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应当由社保行政部门征收补缴,员工主张应由企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差额等,没有法律依据,一般不予支持。
李立(化名)2019年3月入职张家界某物流运输公司从事平板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4200元每月,公司以4200元/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8月9日,李立在某工地运送塔吊大臂,在进行捆绑时被压在大臂架下,造成严重损伤。
先后辗转几家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84天,停工留薪期12个月,期间公司以4200元/月向李立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6160元。
2021年12月20日,张家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李立的伤残等级为五级。
2022年6月,李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要求物流运输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
李立主张其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为111151元,“本人工资”可以明确为9262.6元/月,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可按照“本人工资”计算出来,物流运输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前述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核定及征收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情况包括缴费基数问题的核查负有法定职责。
李立主张其社会保险待遇应按照其实际工资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故主张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其实际工资计算后减去按照月缴费工资的差额,由物流运输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本案双方均认可李立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李立受伤前12月工资收入共计为111151元,据此原告李立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为111151元,扣减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待遇46160元后,还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64991元。
最终法院判决:物流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立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12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额64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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