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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社保“当月申报,次月生效”,期间员工发生工伤怎么办?

2023-06-17 次浏览

企业新员工入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为员工申请社会保险登记,也不会立马缴费生效,如果员工在申报至生效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中心可能会以未交费或未生效拒绝支付工伤待遇。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办理工伤保险的流程不应成为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案例】(2020)内02行终111号

段某于2017年2月9日到包头市某公司工作,公司在2月13日为其申请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

2017年2月21日早上,段某步行去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予以认定为工伤。

段某亲属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亡待遇赔偿。

仲裁审理时公司提出:公司已依法为段某缴纳工伤保险,工亡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仲裁委采信了公司的主张,判决驳回段某亲属的仲裁请求。

段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段某的工亡待遇赔偿。

【法院审理】

工伤保险中心主张: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参加并缴纳工伤保险费。

经核查,段某为公司2017年3月参保缴费人员,其工伤发生在2017年2月21日,在发生工伤时,段某不属于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人员。

在其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其工伤保险待遇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段某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时及之后数月,并不存在公司因主观原因停缴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形。

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在办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业务时的内部工作流程,以及其与相关部门进行核定、扣缴的衔接程序,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从知晓,也很难知晓,故不能对外产生完全的约束力。

《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均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具有鲜明的保护弱者权益的特征,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其立法目的。

二者作为上位法均没有对工伤保险投保时间和生效时间作出间隔的明确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待遇倾向性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肯定性事实推定,而非否定性的事实认定。

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提出“工伤保险当月参保,次月缴费生效”的主张,没有制度支撑,亦没有证据证明,不能作为段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包头市工伤保险中心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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