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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上班时出现胃部不适,考虑到离家较近,虽然疾病并无大碍,员工仍然请了假回家取药。岂料,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交警核实,认定对方司机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请问:在公司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员工能否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该规定中,“因工外出”是指用人单位为了工作指派职工或者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即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量。“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包括事故、暴力和其他形式的伤害。
结合本案,虽然你遭遇交通事故是在上班期间且已经请假,但由于外出的原因只是回家取药,加之你所取之药并非非吃不可,所以,你外出不是为了工作,甚至明显与工作无关。
那么,你的行为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该规定表明,认定“上下班途中”应当考虑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与之对应,你并非在通常的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是工作期间请假回家取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故不符合时间及目的要素,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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