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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大量外债,让员工索赔225万工资,被法院识破

2021-08-03 次浏览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劳动报酬225.5万,法院认为是公司故意联合员工索要高额赔偿,以达到减损外债偿还能力的目的,故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劳动报酬。

【案号】(2020)苏05民终5072号

江苏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21年7月)

江苏某五金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17年因为环保排放问题被查。

2018年3月市环保局下了责令停产通知书,公司的机器设备被查封,然后工厂停产,导致供应商起诉、员工罢工、上访。

2018年四五月,公司大规模爆发员工和供应商涉诉问题。

企业被员工索要劳动报酬225.5万,法院:没有劳动关系不用赔

杜某与五金公司董事长是认识多年的朋友,对于企业违纪处理比较有经验,因此五金公司聘请杜某为公司的总经理,代表公司处理诉讼、环保处理、行政罚款、员工工资、银行对接工作。

杜某与五金公司口头约定工资20万每月,试用期2个月,工资18万每月,因为是熟人,就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

杜某入职公司后,至2018年7月员工纠纷处理完毕,处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应法院要求,杜某与公司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之后针对供应商案件,外欠3000多万元,共欠供应商执行货款尚欠200多万元,欠农行银行贷款7000万元、工行银行贷款7000万元,均需通过拍卖厂房、土地来偿付。

2019年3月1日杜某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

1、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拖欠工资225.5万元;

2、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万;

3、要求公司按20万每月的标准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仲裁审理后,驳回了杜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杜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被员工索要劳动报酬225.5万,法院:没有劳动关系不用赔

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形成劳动关系需具有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并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2018年第一季度初期开始公司的管理层已经瘫痪,3月全面停产,公司已经进入非正常经营状态,此时公司已经不享有作出聘用劳动者的权限。

杜某于2018年3月进入公司,此时五金公司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其次,2018年3月公司已经全面停产,公司非正常经营的状况下各项规章制度无法适用于杜某。

并且,杜某入职后一人在处理员工、银行、经销商涉诉等事务,这些事务都不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也不是应属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的事务。

且杜某进入五金公司时,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明确知晓,对公司兑现该承诺的风险应当有所预判。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杜某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杜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由杜某负担。

企业被员工索要劳动报酬225.5万,法院:没有劳动关系不用赔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劳动合同书形成,系因杜某代表公司与法院交接,应法院工作人员要求予以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书约定,杜某每月报酬达到20万元,杜某未举证证明其先前工作薪资水平,以印证相关起薪点基本合理。

自双方订立月薪20万元的劳动合同书后,公司从未按照该标准履行过劳动报酬支付义务。

考虑到公司早已停止正常生产经营,尚待土地拍卖偿还对外债务的客观事实,以及企业破产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对于劳动者工资、社保费、经济补偿金等优先于外债受偿的特殊保护,对杜某与公司基于月薪20万元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总额即225.5万元之认定、处理,从日常经验法则出发,无法排除有不当减损公司对外清偿责任能力的可能。

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对杜某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企业被员工索要劳动报酬225.5万,法院:没有劳动关系不用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在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劳动者劳动报酬优先受偿。

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只要员工拿着劳动合同和工资流水,能够证明企业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基本都能胜诉。

上述案例中,两级法院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双方是否真正达成劳动用工意向、是否形成真实劳动关系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把握。

最终认定双方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劳资双方联手通过诉讼行为不当减损企业外债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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