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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劳动者工伤治疗产生不能报销的费用,谁来承担?

2023-06-05 次浏览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当员工发生工伤,如果无法支付治疗费,企业有义务垫付医疗费用,然后向工伤保险申请报销。

1、工伤保险医疗报销范围

治疗工伤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2、超出部分单位还是员工承担?

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医疗费,当前法律法规未做明确的规定,但工伤保险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如果企业无法证明所支出医药费用中的不合理和不必要之处,一般不会判决员工承担。

案例

戴天立(化名)是某建设公司的员工,2020年11月某日,戴天立在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上进行粉刷作业时不慎从架子摔落,经过治疗,被诊断为颅内感染、脓毒血症、重型颅脑损伤等。

2021年2月,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戴天立伤情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三级,存在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治疗期间,建设公司已垫付122万余元,其中工伤保险基金已报销88余万元,剩下34余万元因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目录范围无法报销,戴天立个人支付医疗费16万余元。

戴天立多次向建设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6月,戴天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建设公司应支付戴天立停工留薪工、护理费17余万元,戴天立返还建设公司垫付的34万余元医药费,驳回戴天立其他仲裁请求。

戴天立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医疗费、工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余万元。

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建设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判令戴天立返还建设公司为其因抢救治疗而垫付的医疗费余额34余万元。

员工主张

庭审中,戴天立主张建设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救治是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且相关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转移替代,并不当然免除承担该风险。

“我们一家平常都是靠打零工生活,我现在又瘫痪在床,这笔钱真的负担太重。”

单位主张

建设公司辩称,公司已为戴天立缴纳工伤保险,履行了用人单位义务。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护理费属于经审核后应自费的部分,没有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方应当返还34万元医疗费。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保险的首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

虽然条例对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从其立法目的和相关法理可知,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风险。

此外,原告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使用的药品确为治疗和康复必需品,在机械执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用药与救治劳动者之间,理应优先考虑救治的实际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外的非医保用药,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也有利于用人单位重视生产安全和工伤预防。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支付戴天立医疗费16余万元,并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17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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