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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于2011年2月10日入职广州白云区太和镇某公司,公司从2013年12月起为徐某购买社会保险。
2019年初,公司决定从太和镇搬迁花都区狮岭镇,太和与狮岭相隔40多公里,并为徐某提供交通等补助。
徐某最终决定不随迁,并于6月27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并离职,公司未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徐某离职后,为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又回到公司填写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停保原因一栏勾选了“解除劳动合同(非自愿)”。
徐某请求公司配合在该表上盖章,公司行政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不了解盖章的法律含义”,就给其盖了章。
随后,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获劳动仲裁委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那么,徐某的离职原因是正常辞职还是被迫离职?两审法院均认为,公司搬迁至外地,徐某系因不同意随迁而辞职,应当认定为双方就变更工作地点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且失业保险申请表上的停保原因为“非自愿”离职,上面盖有公司公章,该表合法有效,更印证了其徐某离职属于非自愿。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
【案号:广州中院(2020)粤01民终13224号】
企业搬迁至外地员工不愿意随迁,虽是主动辞职实则被迫离职,法院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判决该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作者谢炳城不持异议。
本文作者谢炳城想谈的是那张《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该表名为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实际上是离职证明。
该表如果是企业主动开具并盖章给员工的,本文作者谢炳城无异议,但是,企业是在不自愿不自知不懂法的情况下由员工自填表格后行政部盖章的,这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控的用工风险。
在现实中,经常会有正常辞职的员工要求企业开具非自愿离职的离职证明,用于去社保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反正失业保险金是由社保基金支付的,拿的又不是企业的钱,做个顺水人情岂不是很好吗”,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企业往往就给开了非自愿离职证明,员工也顺利地领取到了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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