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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女职工50岁时劳动合同还没到期,公司终止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吗?

2023-05-30 次浏览

王江红, 1969年7月22日出生,2010年6月21日入职上海某公司从事公共自行车网点打扫工作。

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

王江红分别于2013年8月13日、2018年6月2日受伤,两次受伤均被认定为工伤,工伤鉴定等级均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也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2019年7月15日,公司向王江红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其上载明:“因2019年7月22日你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法规定将自动与你终止劳动合同,我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给予办理。请于2019年7月19日办理离职手续。”

王江红实际工作至2019年7月19日,公司支付工资至2019年7月底。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7月。

2019年10月14日,王江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裁决对所有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王江红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6,000元及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590元。

法院认为,王江红于2019年7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中向王江红明示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王江红主张虽然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双方劳动合同未到期,不应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于法无据。

法院裁定如下:驳回王江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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