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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无效的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劳动合同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主体合格,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不具备合格的主体资格,即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后果。
(二)劳动合同因形式不合格而无效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虽然可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口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未签字或者非本人签字、没有本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也不能生效。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的,也是无效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第一,受欺诈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捏造虚伪情况,或者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受威胁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威胁,是指以某种现实或将来的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如以给对方造成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损害为要挟,强迫对方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接受某种不公平的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四)劳动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劳动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但我国的《民法总则》(及正在制订的《民法典》)中相关条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五)劳动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劳动行政法规对此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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