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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在某汽车厂任供应商质量工程师。双方签订《员工国际派遣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公司因业务需要决定派遣徐某到某海外国际大公司接受项目培训,包括流程、工艺、文件和技术培训以及其他工作安排等,并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国际派遣结束后不久,徐某即以个人发展原因向某汽车厂提出辞职,双方就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
某汽车厂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违约金13万余元,徐某则抗辩并非接受专业技术培训,而是被派遣至海外国际公司工作,具体体现在其仅完成了20小时的面授课程,其余为参加专家会议、讨论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与供应商交流工艺、拜访客户、了解相关生产工艺等,故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在海外国际大公司的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有效,徐某应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徐某与汽车厂签订的员工国际派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徐某应知晓协议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专业技术培训,并不局限于课堂教学,还包括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观摩、参加专家研讨会以及与上下游供应商的工艺交流等。
徐某在服务期随意离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更违反了诚信原则,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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