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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风险丨员工被派遣公司拖欠工资,能否要求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2023-05-31 次浏览

企业雇用劳务派遣员工,与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的义务有哪些?派遣公司未缴社保、拖欠工资,员工能否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劳动者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岗位相关福利待遇;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员工被派遣公司拖欠工资,能否要求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2、用工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用工单位并未违反劳务派遣规定,员工被派遣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社保等,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将不予支持。

案例】(2022)辽03民终2929号

辽宁某镁质合成材料公司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镁材公司为用工单位,双方约定派遣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向镁材公司提供优质的劳务派遣服务并建立派遣员工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及相关劳动事务。

李振(化名)于2018年1月由派遣公司派遣到镁材公司工作。

2020年5月,镁材公司因疫情放假,派遣公司未支付李振2020年5月部分工资及6月份放假期间工资,工作期间派遣公司未为李振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被派遣公司拖欠工资,能否要求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2020年6月30日,李振以派遣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李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支付放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镁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1、关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派遣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李振劳动报酬及未依法为李振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公司应向李振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李振入职时间为2018年1月,故李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为6122元×2.5个月=15305元

2、关于支付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

现非因李振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派遣公司应按上述标准支付派遣公司失业保险金,数额为:1480元/月×70%×6个月=6216元

员工被派遣公司拖欠工资,能否要求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3、关于镁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该条明确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体为用人单位。

派遣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镁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并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故不存在该条款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的适用前提。

同时,李振所诉的放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损失均非由镁材公司造成,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派遣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李振放假工资6532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305元、失业金损失6216元,镁材公司无须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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