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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员工享有工作指示权,可以分配员工具体的工作任务,员工有义务接受工作指派,并完成工作任务,对于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企业有权予以惩戒。
1、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
企业的《管理制度》中应当有明确的规定,比如: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或拒不接受工作分配或调动、指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工作任务安排应当合理
工作任务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工作任务与员工的能力是否相匹配、工作任务是否与岗位职责相关、工作任务是否具有惩罚性质等,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员工拒不执行,不能视作违纪,企业解除合同会被判定违法。
【案例】安排工作过多不合理,违法解除继续履行
袁鑫(化名)2008年8月入职某企业任职技术经理,2014年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7月,公司以袁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免去袁鑫团队长职务,调整为个人贡献者。
2021年9月12日,公司领导通过邮件向袁鑫布置了20多项工作任务,要求其在七日内完成。
9月20日,公司领导再次通过邮件,对袁鑫的工作安排,认为其布置的20多项任务,仍有一半需要完成,要求其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9月23日,袁鑫回复领导,称其布置的任务均需团队协作完成,个人独立完成不具有可行性和普适性。
2021年11月12日,公司以袁鑫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员工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袁鑫就劳动合同解除事宜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自2008年8月起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恢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补发2020年的绩效奖。
【法院诉讼】
庭审中,公司主张袁鑫违反了《员工手册》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或拒不接受工作分配或调动、指挥”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员工手册》中规定 的“无正当理由”,应从两方面理解:
1、工作任务分配是否合理
如果企业分配的任务超过了员工应承受的能力范围,员工未完成,不能视为是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对于分配任务的合理性,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袁鑫的直属领导在9月12日上午分配给袁鑫20多个上线任务,并且要求在七日内完成,袁鑫收到任务后也积极回复,并完成部分任务。
但在后续任务的沟通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袁鑫也提出完成任务需要团队并不是任何同事可以独立完成。
而公司并未就任务量及任务性质,个人独立是否能完成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此不能单从袁鑫无法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就认定袁鑫拒不服从工作安排。
2、员工自身能否胜任工作
员工能否胜任工作任务,应该从员工的工作性质、专业特长,工作经验等方面考量。
袁鑫在岗位调整前为团队长,调整后为个人贡献者,袁鑫的岗位调整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公司将原分配给团队的任务分配给袁鑫个人,虽然是为了个人业绩,但是任务量和技术性上个人能否完成,袁鑫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因此从主观上来说不能说袁鑫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
最终法院判定双方之间在2008年8月至2021年11月存在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鉴于袁鑫主张的绩效奖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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