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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施行,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与治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1、非必需信息不能随意采集
劳动关系建立时,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比如家庭成员、成员职务、联系方式、婚育状况等,必须取得求职者同意,才能进行收集。劳动者拒不提供个人信息、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虚假,企业以此为由不予录用、解除合同均属违法行为。
2、非法采集个人信息不作为证据
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生物识别、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企业在未经同意情况下采集,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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