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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签订时,需支付二倍工资吗?

2023-04-04 次浏览

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何种情形下“应当”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应当”签订而未签订的情况下,才需支付二倍工资,而视为签订时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却没有明确。

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对此予以明确,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该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4条第二款规定得非常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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