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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记录属于个人信息,企业采集不能作为有效举证?

2023-03-30 次浏览

《个人信息保护法》自2021年施行,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安全监管与治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1、非必需信息不能随意采集

劳动关系建立时,劳动合同履行无关的信息,比如家庭成员、成员职务、联系方式、婚育状况等,必须取得求职者同意,才能进行收集。

劳动者拒不提供个人信息、信息不真实、不完整、虚假,企业以此为由不予录用、解除合同均属违法行为。

微信记录属于个人信息,企业采集不能作为有效举证?

2、非法采集个人信息不作为证据

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生物识别、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企业在未经同意情况下采集,不能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有效证据。

案例】(2022)京02民终1072号

马勇(化名)2013年9月入职北京市某环保科技公司担任人事专员,2018年1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马勇担任人力资源经理岗位。

2020年12月29日,双方第二份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向马勇发送《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

收到通知后马勇提出异议,主张与公司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微信记录属于个人信息,企业采集不能作为有效举证?

马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577.50元。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马勇的赔偿金请求,马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主张

为证明马勇严重违纪事实,环保科技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公司奖惩制度、制度公示网页截图;

2、马勇休病假期间与朋友在外游玩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外出聚会游玩照片,构成伪造出差、骗取休假;

3、马勇存在恶意串通、编造办事进展、借故拖延外出办事时间,构成外出办事在外懈怠拖延和借故办理私事;

4、马勇向案外人曾某泄露《薪酬结构表》,其行为违反公司关于故意泄露公司机密;

经法院询问,环保科技公司称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系其公司对马勇工作电脑删除文件自行恢复后取得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环保科技公司主张马勇存在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并提交奖惩制度、制度公示网页截图、马勇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处分通报》等证据在案佐证。

微信记录属于个人信息,企业采集不能作为有效举证?

环保科技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系其从马勇工作电脑中已经删除的数据中自行恢复所得,不论该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何,其系专属于马勇的个人信息,应当在马勇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后进行恢复和采集。

现该公司擅自恢复员工已删除数据并采集作为内部处分依据及本案证据的行为,构成对马勇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亦违背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要旨。

环保科技公司不能对其取得马勇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和说明,法院对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处分通报》均不予采信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某环保技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马勇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25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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