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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受伤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五级、六级的,若用人单位无法安排适当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五级伤残70%,六级伤残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根据【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与企业协商一次性支付工伤补偿。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除伤残津贴、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外,其他伤残待遇可以协商一次性补偿,若用人单位已经安排了合适的工作岗位,无需支付伤残津贴,员工再提起诉讼要求相关待遇,将无法获得支持。
杨战(化名)是铁岭市某农村电力公司的职工,2002年时在工作时不慎触电,被造成右前臂等处电击伤,右拇指缺损、右中指缺损、右前臂肌腱、神经坏死,被鉴定为四级伤残。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调解,电力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战医疗费等共计148462.44元,杨战表示以后因此工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再找电力公司,不再找劳动仲裁部门。
电力公司根据杨战病情恢复情况和本人意愿,为其安排了合适工作岗位。
2022年7月,杨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发现没有享受到伤残工作人员的退休待遇,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电力公司给付伤残补助金21个月的本人工资,给付工伤致残后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
法院认为,杨战2002年受伤经鉴定为四级伤残,2003年与单位就工伤赔偿一事经铁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书明确载明“单位同意给付杨战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医疗费用148462.44元,杨战同意以后因此工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再找单位以及劳动仲裁部门”,故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就工伤赔偿协商解决完毕,该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现杨战要求电力公司给付伤残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杨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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