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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员工入职时提供空白合同给员工签字,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都没有书面约定,等产生纠纷时才填充内容,这样的劳动合同有效吗?员工能否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用人单位信息、劳动者身份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条款。
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司法实践中,即使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仍然可以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和法律规定的标准来确定,员工自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不构成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员工要求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前提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既然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不存在二倍工资的问题。
刘芳(化名)2020年3月入职常州市某配件厂工作,2021年2月26日,刘芳在工作时右手不慎被压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为不构成伤残。
2021年7月,刘芳向常州市金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配件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加班工资、解除合同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配件厂支付刘芳赔偿金、停工留薪期、加班费共计2万余元,未支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刘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配件厂在诉讼中提交其与刘芳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20年3月30日的劳动合同,显示: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工种为机加工;每周工作6天(8小时/天);工资3000元/月,工资包含全部社会保险费及保密费。
配件厂陈述劳动合同签订于2020年3月30日,但刘芳认为上述劳动合同并非2020年3月30日签订,系其发生工伤事故后补签,其在签字时,该劳动合同只写了约定工资3000元,其他内容均为空白。
刘芳在诉讼中申请对劳动合同中的落款时间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载明:据现行国家标准,该案鉴定项目缺乏鉴定依据,故该案不具备鉴定条件。
法院认为,刘芳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此外,即使刘芳与配件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空白的,但刘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能力判断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风险,其仍自愿在配件厂提供的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表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并作出了意思表示,视为将自己协商劳动合同具体内容的权利交予配件厂,双方已就成立劳动关系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
刘芳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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