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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服务期约定,企业如何要求赔偿?

2023-03-13 次浏览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法》尽管对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作了一些界定,但与现在的竞业限制制度还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正式确立了现在的竞业限制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于实践中产生的相关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界定,使得竞业限制制度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

四、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

尽管《劳动法》里没有对专业技术培训的服务期作出明确界定,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培训费和赔偿金的规定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其实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关于劳动者违反服务器约定的赔偿责任主要看双方的约定,法律、法规层面未作过多的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明确的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劳动合同期满,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除第一项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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