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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打工季,学生实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啥性质?

2023-03-06 次浏览

小陆同学(1997年2月出生)是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学校安排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为毕业实习期。

2018年4月2日,小陆到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习,在运营项目部下属的团队工作,约定了每天工资120元,每月15日发上月工资。

2018年4月3日小陆同学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4月2日至7月2日,合同上约定小陆同学在实习生岗位工作,日工资为120元。同时该协议第10条约定“因甲方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8年5月15日是发放4月份工资的时间,但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发放。

2018年5月22日下午,运营项目部的负责人徐某某在开会时告知小陆同学,工资会在之后几天发放,但只发到5月22日为止,5月22日之后是否会再发工资要看公司的盈利情况。

小陆同学觉得这种情况的公司也没啥好继续干下去的必要了,于是当天晚上向徐某某发送微信辞职,之后就再也没到公司上班。实习期结束后小陆同学返回学校答辩,并于2018年6月20日拿到毕业证书。

由于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直没给小陆同学发工资,于是小陆同学在2018年6月6日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工资4,080元以及双倍工资补偿8,160元。

2018年6月8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通知,以申请事项不属于该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小陆同学不服该通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的时候,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过法院公告送达都没有来参加,法院决定缺席审理。

小陆同学认为, 2018年4月2日至5月22日期间的工资至今未发,其中4月2日至4月30日期间他出勤了19天,5月1日至5月22日期间出勤了15天,按每天120元计算,工资共计4,080元。

又因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上面明确约定了因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小陆同学经济补偿金,金额与拖欠的工资金额相等。

在仲裁时,小陆同学计算失误,没有将补偿金的差额计算好,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变更补偿金为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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