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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就不用给年终奖了?没这么容易

2023-03-09 次浏览

杨康原系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从事医药代表工作。2015年1月27日入职时,杨康签收的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被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不适用公司的奖励计划。”。

2017年1月10日,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杨康存在虚假报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杨康发出通知,通知双方劳动合同于次日解除。

2017年1月23日,杨康向天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11,900元等。

天津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杨康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11,900元等。

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以及《2016中国奖励计划》规定,员工被解聘的,则不再向其发放相关的奖金,故杨康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乃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杨康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况下,其解除与杨康的劳动合同显然系违法解除。

在此情形下,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对公司奖励计划不适用于被解聘员工的相关规定,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杨康2016年第四季度业绩达成奖和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的合法理由。

同时,关于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公司表示杨康经其直属经理和大区总监评定后,其2016年下半年的行为评定奖被为0级,对应奖金为0元。

而根据公司《2016奖励计划》,行为评定奖从“等级1”至“等级6”,一共分六个等级,对应的下半年奖金数额为19,600元~4,100元,其中并无“0级0元”的评定等级,且上述六个等级各自人数占比相加为员工总人数的100%。因此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评定意见,既不合常理也有悖其自己的规定。

鉴于公司未对杨康2016年下半年进行行为评定,法院根据杨康的工资标准及工作实际情况等因素酌情确认杨康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为6,200元。最终法院判决某(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杨康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6,200元、2016年第四季度业绩达成奖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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