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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进入东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某制品公司)任职文员时,公司以刘某未满18周岁为由,未为刘某缴纳社保,也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公司每月均拖延发放工资,刘某遂辞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之后又向东莞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对照本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裁决:某制品公司须向刘某一次性支付2016年8月15日至9月16日期间的工资2872元;一次性支付2016年4月8日至9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的工资差额14342元。
律师了解到,某制品公司除了拖欠刘某的劳动报酬,还存在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等规定,某制品公司除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外,还应向刘某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14342元。
裁决:未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刘某要求某制品公司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资2872元,以及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的请求,仲裁庭应给予支持。随后作出裁决,某制品公司应向刘某一次性支付以下款项:1.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9月16日期间工资2872元;2.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9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4342元。
但终局裁决生效后,某制品公司在限定时间内并未按仲裁裁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承办律师遂协助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4月,在人民法院向某制品公司送达《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的情况之下,该公司仍未履行支付义务,人民法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扣划,受援人刘某终于领到了其应得的收入。
提醒: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为合法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留能证明自己入职、离职等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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