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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应当如何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般而言,如果女性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到了生育津贴、医疗补助等福利,且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话,企业不再需要支付产假工资。
而由于大多数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并未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生育津贴是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企业就需要补足差额。
企业未补足产假工资差额,是否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案例】(2021)鄂01民终750号
付玲(化名)2013年9月入职某技术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2016年9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付玲为项目经理,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项目工资+绩效奖金。
经公司批准,付玲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休产假,公司按基本工资2500元/月的标准向付玲发放了产假期间的工资,合计金额为17500元。
2018年9月19日,付玲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生育津贴15045.21元。
2019年5月,付玲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产假工资),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现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5月30日,付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仲裁期间,公司向付玲发放产假工资79041.3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公司向付玲支付工资差额32475.37元、产假工资差额23925.3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8000元。
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付玲于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7月6日期间休产假,产假时间为208天,应当依法享有生育津贴。
因付玲休产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375元,在休产假期间应得的产假工资为120466.67元(17375元÷30天*208天)。
其在工作期间已领取的生育津贴为15045.21元、产假工资为17500元,不足部分的产假工资金额为87921.46元,应当由公司向其支付。
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病假、产假工资,说明病假工资、产假工资是工资的组成部分,性质上也属于劳动报酬。
付玲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付玲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457.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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