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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6)粤03民终9308号
深圳中院二审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根据王某的上诉意见,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某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对此争议焦点,本院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认定:其一,某公司调整王某工作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根据某公司提交的经王某确认的《某城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地点调整通知书》载明,某公司将王某工作地点由集团总部大厦(9楼)总部办公室调整为深圳某城行政楼三楼办公室,调整前后的工作地点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两幢相邻大楼。
工作内容由集团总部办公室综合事务部机要副经理调整到协助深圳某城机要管理事务工作,调整前后的工作内容均为从事机要管理事务工作;人事关系上并未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仅是为关联企业提供劳动服务。
因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调整后的岗位存在降低劳动报酬或具有侮辱性、惩罚性的情形,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有合理调岗约定,故某公司在人事关系、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工资待遇、工作内容和岗位性质与原岗位基本相当的情形下调整王某工作应属用人单位行使合理用工自主权,王某作为劳动者应予以遵循。
本案中,王某以拒绝到新岗位打卡考勤的方式对抗用人单位的调岗不妥。
其二,王某是否违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管理规章行为。某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摘页》载明“连续旷工3天或每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擅离职守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公司对其工作职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的合理调动或调整的”等属于开除不予以支付任何形式补偿的行为。
王某虽否认上述员工手册内容,但根据某公司提交的经王某签名确认的《员工入职承诺书》载明“…本人已阅读并理解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并愿意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包括《员工招聘与录用管理制度》、《某城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并愿意遵守公司所有修订、增删或新颁布的各项管理制度”、“我承收某城控股有限公司派发的《员工手册》……”,王某已收到并知悉员工手册内容,某公司可以将上述员工手册作为企业管理规章制度。
王某认可其不同意某公司对其工作进行调整,并认可一直未到公司要求的新岗位(深圳某城五号交易广场负一楼办公室)打卡考勤。
故某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三天、擅离职守及不服从工作安排、拒绝公司合理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的调整和安排)对王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已履行告知工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王某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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