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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公司在招用女职工时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否则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此类条款是违法的,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王女士于2021年1月4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财务岗位,月工资10000元,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乙方(即王女士)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不允许怀孕生育,否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3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并告知了公司。公司在得知王女士怀孕后,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王女士主动辞职,王女士主张并未因怀孕影响工作,拒绝辞职。2022年4月12日,某科技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向王女士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经多次沟通无果后,王女士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某科技公司解除与王女士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支持了王女士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婚姻、生育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基于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生理状况及哺育后代的需要,我国对“三期”女职工进行了特殊的保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其第四十八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也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给予“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不得怀孕生育,侵害了王女士的生育权,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某科技公司以该无效条款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应向王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三期”女职工作为特殊群体,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特殊关怀,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在涉及“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解除问题时,更应当审慎对待,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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