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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声明》,有效吗?
1、对于补缴社保无效;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双方的强制义务,不因员工自愿放弃而免除,无论如何约定,员工依旧可以要求企业补缴。
2、对于社保补贴有效;如果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企业也如约支付了补贴,企业补缴后可以要求员工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
3、对于经济补偿不一定有效;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以主动提出离职并要求企业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因员工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未缴社保,员工要求经济补偿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签订自愿放弃协议,是员工自愿还是企业要求,司法实践中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举证来确定。
【案例】(2022)苏08民终3074号
贾萍(化名)2013年2月与其丈夫何某一起到淮安市某科技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贾萍夫妇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也是合并发放到其中一人的银行账户。
2020年7月,贾萍向公司出具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以年龄已经接近法定退休年龄,自愿放弃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一切引起的责任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2022年2月,贾萍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离开公司。
2022年3月,贾萍夫妇与公司就未缴社保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公司支付140000元做一次性了结,贾萍夫妇保证不再就补缴社保等问题到相关部门投诉上访,也不到法院起诉等。
事后贾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贾萍的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9472.72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贾萍出具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证明》,已经放弃了就社会保险问题向公司提起请求的权利。
贾萍在职期间没有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于离职后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就在职期间的社保问题达成了协议,一次性了结。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需向贾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存在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可能性,故在判断是否系劳动者“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上,应综合审查、审慎认定。
首先,双方劳动关系从2013年2月就开始建立,形成劳动关系后公司一直就没有为贾萍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为何到2020年7月要求贾萍出具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其次,贾萍在出具证明时尚不满50周岁,如果公司依法为其补缴社保,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能具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该理由与事实不符。
另外,贾萍不仅“自愿”要求不参加社会保险,而且未要求公司给予任何性质的补偿,也与常理明显不符。
最后,公司只有法定代表人、公司监事等3名管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为普通工人申报社会保险的记录。
由此说明,公司没有依法履行为职工申报社会保险的义务,所谓的证明系公司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劳动者希望维持劳动关系的心理,迫使劳动者出具。
【最终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公司向贾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47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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