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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离职员工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如果该员工与企业存有劳动争议,企业能否在离职证明中标注?
员工找工作时,因离职证明中包含不利内容导致不予录用,能否要求原单位赔偿损失?
【案例】(2018)京01民终9469号
宋明(化名)2016年8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任职种植技术员,2017年12月,宋明从公司离职,双方因解除劳动关系时对于加班费等事宜存有争议。
2018年3月,公司向宋明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其中载明“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此时双方正在劳动仲裁。
2018年5月,宋明到北京市某绿化公司应聘,因其提交的离职证明中与原单位存有劳动争议,导致未被录用。
宋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市某科技公司赔偿其迟延开具离职证明导致的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误工损失、补缴期间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劳动仲裁、法院诉讼均被驳回请求。
宋明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市某科技公司重新开具离职证明,同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赔偿其此期间的工资损失、社会保险、公积金费用。
仲裁委未予受理,宋明不服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宋明主张证明中所载“与公司存有劳动争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该第二十四条并未就用人单位开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的内容进行禁止性规定。
宋明于离职后提起以加班费等为请求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证明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确存在劳动争议。
故宋明要求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并声明原离职证明无效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此,宋明要求公司赔偿其误工损失及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费用的请求亦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内容,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包含工作岗位、合同期限等内容,没有明确禁止离职原因、是否存在争议等其他内容,但并不是说企业就可以随意写一些对员工不利的内容。
虽然本案中法院未支持员工的诉求,但司法实践中,企业开具离职证明内容中载明员工“严重违纪、道德不端”等不利内容,给劳动者后续找工作设置障碍,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仲裁和法院可能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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