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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合同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用缴纳社保、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特点:
1、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也可以进行口头协议;
2、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3、企业终止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4、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义务;
5、用工成本低、用工灵活性强。
非全日制用工要求:
1、以小时计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2、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
3、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4、非全日制员工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员工每天或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或者工资结算周期超过15天,即使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也属于劳动关系,员工享有法定的劳动权益。
【案例】(2022)京03民终1016号
魏霞(化名)2011年9月入职北京某商务会馆工作,公司与其先后签订3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工资不固定,无底薪,工资按月支付,全部为提成工资。
2021年3月,魏霞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然后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缴社保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主张】
魏霞实行计件工资制,公司对其工作时间没有要求,也不要求打卡,有客人来就上钟,没有客人就休息,因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故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也不存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根据用工形式的陈述及魏霞提交的证据显示,魏霞日工作时长11小时,每周工作至少6天以上,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双方实际用工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因此双方为全日制用工形式。
公司未依法为魏霞缴纳社会保险,魏霞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魏霞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某商务会馆向魏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3140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422.0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8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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