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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合理工作安排,当众侮辱领导,扰乱公司办公秩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为何被判定违法解雇?
【案例】(2022)京03民终11544号
张岩(化名)2008年1月入职北京市某酒店工作,2013年4月酒店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张岩担任管事部经理。
2020年1月22日,张岩领导与其邮件沟通工作,张岩用“等我有空再说”、 “您的预算算法是体育老师教的吗”、“不给钱的嫖客不是好嫖客是流氓” 等语言拒绝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2020年5月12日,张岩领导到其办公室进行工作沟通,张岩跪在办公桌上俯视领导进行对话,并且当众挑衅侮辱其领导,扰乱公司正常办公秩序。
2020年5月13日,人力资源部及工会等酒店领导找到张岩沟通工作事宜时,其百般阻挠沟通的正常进行,期间多次用不礼貌、不理智的语言阻挠沟通。
当日,酒店向张岩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张岩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为由,与张岩解除劳动关系。
张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市某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4001.75元。
【法院诉讼】
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张岩在职期间确存在跪立、站立在办公桌上与上司说话、在邮件和其他沟通中使用不礼貌、不恰当言语等情形。
但是,根据酒店管理规定,酒店将“不礼貌的与上司或同事讲话”列为“轻微过失”。
“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消极怠工,工作态度不端正,或非因能力问题不能完成酒店交给的工作任务”“吵闹、粗言秽语或扰乱酒店安宁”“对上司或同事言行粗暴无理,胁迫、恐吓或工作态度恶劣”列为“一般过失行为”,均不直接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在其内部管理制度尚未将上述行为规定为“严重过失”的情况下,直接以此为由解除与张岩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违法解除。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市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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