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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员工借用一般是指经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协商同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在用工单位从事实际工作并领取报酬。
此种情况多见于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
目前,我国法律上对于外借员工尚无明确定义,但在实践中却又客观存在这种异化的用工形式。
1、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一些地方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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